发生在湖北省襄樊老河口市的高莺莺离奇死亡案,有人称之为我国继孙志刚案之后的又一例具有象征意义的案件。其象征意义何在?也许可以从多个角度去解析,但是哪怕能够解析的角度不多,只要有那么一点也就足够了。然而这一案件的最新“进展”却没有像很多人事先想象地那么乐观,近日据有关媒体披露,高莺莺的父亲高天虎和母亲因涉嫌伪证罪被刑事拘留,至今已经超过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既没有依法逮捕,也没有予以释放,而是超期羁押。原因何在?居然是一个常人都不可能想到的理由,本案的一个关键证据即高的父母事先藏起来的内裤上检测出的精斑竟被指控是高天虎所有,因而就以涉嫌伪证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对此,网上铺天盖地的评论当然很多,多为道义上的评析和常识上的理解,其实单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就可以看出其中的一些破绽。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伪证罪的主体只能是这四类人。那么高的父母在本案中是什么地位呢?首先从自然关系来看,他们是被害人的亲属,这并不是刑事诉讼的主体;第二、可不可以以把他们视为本案的证人?何为证人?就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高的父母不应该是知道案件的人,他们只是作为被害人的亲属来为自己的女儿伸冤,充其量只是物证的提供者,因为他们本身并不知道案件的情况,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把他们视为本案的证人。因此,从主体上说,高的父母跟“伪证罪”根本就沾不上边。
第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当中,本案如果按照专案组的说法高莺莺系自杀,那么本案根本就不是一起刑事案件,何谈刑事诉讼?对本案疑点的一些调查只不过是为了澄清其中的一些事实,根本就没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刑事的被告人,何谈陷害?
第三、当地的有关机关根本没有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办事,不仅不为高莺莺的尸体做法医解剖,还采取了动用武警10名,警察70名抢夺尸体强制火化,这真是和云南牟定杀狗一样干了政府不该干的事情。而牟定杀狗确实有情可原,那本案当中当地有关部门这样做就只能说明他们自己心里有鬼了。
作为老河口人民的近邻,我对这个案件也是相当震惊 ,如今在公安部已经介入的情况下尚且发生最新的事态,就更不知道如何是好了。看来这就不能仅从法律上看待了,有待今后进一步的政治方面的积极行动去解决。
同时,本案的发生折射出另一个根本的问题,中国的司法机关是多么得具有依附性,一个市委书记编制的关系网足以压制正常的司法运作,这又说明了什么?
当然,我始终是认为,一方面个案是重要的,它能反映出一些问题,乃至根本的问题;另一方面,个案并不能代表全部,不能因此就否定了依法治国的全局。还有就是我们这些好人一定是乐观处事,不能只是发发牢骚,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同时不断充实自己,为今后自己的正确处事奠定基础。 |